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4,竹北簡,203,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203號
原 告 林胡玉椒
訴訟代理人 林祺城
上列原告對被告胡慶曜等人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訴訟代理人並應補正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