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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222號
原 告 劉信林
被 告 盧彥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盧彥君涉有略誘罪嫌疑,現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104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因原告主張被告涉犯前開略誘刑事案件,致其受有損害,而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向被告為請求,被告所涉之上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命在該等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等刑事事件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刑事判決、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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