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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李恩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韓其錚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350元【計算式:擔保債權總額505,632元- 242,282 元(相對人已繳每期10,534元*23 期)】,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1,8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調解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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