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4,竹北簡,314,201601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314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禇丹明
訴訟代理人 周思妤
被 告 邱瑞章
訴訟代理人 黃燕光律師
複 代理人 朱錦河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