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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麗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煙波海宴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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