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4,竹北簡,59,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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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達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光生等4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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