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4,竹北簡調,177,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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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劉林嫦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煒翔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應騰空返還系爭7 筆土地,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違約金等,其不當得利及違約金部分,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6,680,850元〈計算式:(3,178+689+1,988+6,844+209+2,317)*370+291*3,600=6,680,850〉,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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