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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鑫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全澤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全澤之繼承系統表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吳全澤之全體繼承人姓名、住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向所屬法院查詢吳全澤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提出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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