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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小字第12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複代理人 邱玉鈞
被 告 高松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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