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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小字第54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紹緯即曾達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復經本院調解不成立,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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