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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00號
原 告 陳幸桂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騰芳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陳家懋(陳阿勝之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觀之原告提出被告陳家懋之戶籍謄本,其已於民國90年8 月11日過世,惠請確認。
如有追加被告之情,惠請提出書狀及更正之陳阿勝繼承系統表。
二、被告莊碧如、徐清細之姓名似為莊「璧」如、徐清「鈿」,惠請確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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