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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志洋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1,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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