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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思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日秋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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