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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63號
原 告 鍾招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仁貴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羅義春(即鍾振發之繼承人)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87年10月27日過世,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原告是否撤回該人為被告,惠請確認。
二、確認姜美連是否為鍾振發之繼承人:觀諸原告提出之鍾振發繼承系統表,范陳緞妹於102 年6 月27日過世,姜美連之配偶范振富於98年12月29日過世,足見范振富早於范陳緞妹過世,是姜美連依法似無繼承權,惠請確認。
三、被告范源豐(即鍾阿珠之繼承人)、被告陳俞樺、彭李月春(即鍾振發之繼承人)之姓名似為范源「豊」、陳「兪」樺、「許」李月春,惠請確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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