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65號
原 告 莊鳳英
被 告 祝龍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