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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鍾招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榮貴、鍾阿珠、鍾振發、鍾錦貴、鍾滿貴
、鍾仁貴、鍾昭祥、鍾龍貴、鍾昭興、鍾政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737元(計算式:4,389.05*270*50/288=205,736.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1,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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