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4,竹東簡調,122,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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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葉世木
法定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雪華、葉金珠、葉亭君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未於聲請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復未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訴訟標的價額涉及適用之程序,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系爭標的之價額,並應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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