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4,竹東簡調,88,2015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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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調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許榮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榮春、許鎮城、許鎮文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93,745元〈計算式:(371*15,400+2,749.34* 12,213+267.78*174,000+161.93*17,400+765.06*17,400+929.68 *8300+120,200+124,000)*1/4=27,493,744.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249,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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