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立曜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市○○街000巷00弄00號
法定代理人 連崇賢 住同上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志遠 住新竹市○○路000巷0弄00號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二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年4 月2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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