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5,竹北勞簡,3,201607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郭黛瑾
原告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告戲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莊麗齡於原告起訴前即民國104 年9 月3 日過世,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二、本院已調閱被告董事相關資料,原告可聲請閱卷。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具狀更正或追加被告。

逾期提出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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