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小字第2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柏江
黃律皓
被 告 何建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茜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