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小字第26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范景晨 住新竹縣○○鄉○○路00巷00弄00號
居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文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判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34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