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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小字第279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康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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