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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小字第30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莊進全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壹仟零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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