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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小字第343號
原 告 酒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新民
張瑞淋
被 告 黃文杰即珦心力餐飲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竹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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