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魏雪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為臺中市○區○○里00鄰○○街00○0 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足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