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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0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衫讓
被 告 郭瑞招
郭桂明
郭貴惠
郭兆凱
郭益和
郭統吉
郭敏雄
陳美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郭桂明、郭貴惠、郭兆凱、郭益和、郭統吉、郭敏雄、陳美子之住所或居所,且有如本院民國104 年12月21日裁定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
另原告於105 年3 月14日具狀聲請調閱之所有資料均已到院,經本院於105 年7 月7 日再次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所有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被繼承人郭文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其他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暨遺產清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此項裁定業於105 年7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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