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5,竹北簡,148,20171018,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48號
聲請人即
參加人 李宗鑾
上列聲請人即參加人就原告鍾清煙、鍾清輝、鍾清榮、黃娘妹、與被告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為輔助被告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而聲請為訴訟參加,惟未繳納參加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參加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人之訴訟參加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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