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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上豪
兼法定代理人 許慧敏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嚴和辰
法定代理人 嚴桂梅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喬峰
兼法定代理人 徐暖舜
田夢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日禧、彭興國、張玉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黃上豪、許慧敏、徐喬峰、徐暖舜、田夢華不服判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計算式:10萬+1.5萬*2=1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
上訴人嚴和辰不服判決金額為42,000 元(計算式:2.2萬+2萬=4.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列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列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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