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一、本件原告原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 三、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 貳、實體方面:
- 一、原告主張:
- (一)兩造於104年3月3日就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00號
- (二)被告邱楊秀鳳雖否認自己為系爭工程承攬契約之當事人,然
- (三)被告抗辯其得就系爭工程瑕疵部分對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並
- (四)爰依兩造承攬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
- 二、被告則以:
- (一)原告與被告邱瓊慧於104年3月4日簽訂契約書,約定由原
- (二)而依新竹縣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結果,104年3月
- (三)又系爭工程於104年9月8日完工後,原告並未會同被告邱瓊
- (四)為此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
-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 (一)原告承攬系爭房屋之室內裝潢工程,約定工程總價款為256
- (二)原告已收取工程款訂金60萬元,於104年4月22日收取工程
- 四、得心證之理由:
- (一)本件與原告締結系爭工程承攬契約之當事人除被告邱瓊慧外
- (二)原告就本件室內裝潢工程尚得請求之工程款金額為何?
- (三)本件裝修工程是否有附表所示瑕疵?被告邱瓊慧得否以原告
- 五、綜上所述,本件承攬契約之當事人為原告及被告邱瓊慧,被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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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307號
原 告 江文福
訴訟代理人 羅淑玲
劉正穆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婕妤律師
李秋峰律師
謝明訓律師
被 告 邱楊秀鳳
被 告兼
訴訟代理人 邱瓊慧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昱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原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即應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2、3、7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4,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本院調解程序當庭更正其請求之金額為471,000元(見本院卷二第2頁);
復於105年12月29日具狀變更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36,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29頁);
再於106年8月2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更正為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上開金額(見本院卷二第73頁),經核原告針對上開請求金額之變更,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追加請求連帶給付部分,所據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本案之終結,被告就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變更,復未提出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諸上揭說明,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對被告2人提起本件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邱瓊慧抗辯原告承作部分有附表所示瑕疵,以其得向原告請求之瑕疵修補費用主張抵銷後,就餘額訴請原告賠償,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92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因本件與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92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均為本件原告及被告邱瓊慧,所據基礎事實均源於其等間之承攬關係,且證據資料共同,基於兩案證據共通可得之訴訟利益,本院爰命上開兩案合併辯論後分別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於104年3月3日就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00 號10樓之3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簽立承攬契約,約定由原告承攬系爭房屋之室內裝潢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原告於104年3月13日間進場施作,期間經兩造於同年4月9日、5月12日、7月27日、9月3日合意追加工程後,總工程款為256萬6,780元,系爭工程業於104年9月8日完工,被告並於同日入住,扣除被告已支付之工程款208萬2,000元後,尚有工程尾款484,780元未支付,兩造已於104年9月8日協議被告應於104年10月12日給付474,000元,惟原告多次催討,被告竟以系爭工程有瑕疵為由拒不給付,然被告所指均為輕微之瑕疵,僅需簡單修繕即可改善,原告於完工後前往系爭房屋表示願進行改善時,卻遭被告拒絕施作,原告本件願捨棄請求未施作之地面磁磚工資3,000元、廚房菱形鏡之材料費12,300元、及同意就被告質疑小瑕疵部分減價22,700元,則兩造約定之工程尾款474,000元扣除上開金額後,原告尚得請求被告支付436,000元(計算式:474,000-3,000-12,300-22,700元=436,000)。
(二)被告邱楊秀鳳雖否認自己為系爭工程承攬契約之當事人,然系爭工程於104年9月8日完工後,係由被告邱楊秀鳳在場簽名確認同意於104年10月12日給付工程尾款474,000元,雖經被告邱瓊慧之友人即訴外人謝國棟恐嚇命原告當場撕毀該張經被告邱楊秀鳳簽名之契約書,仍無礙於被告邱楊秀鳳應負給付本件工程款之義務。
再者,原告先前已收受之工程款,其中有1,408,200元係由被告邱楊秀鳳之帳戶匯出,且簽約當日被告2人於均在場,並由被告邱楊秀鳳親自交付原告現金60萬元,系爭工程施工期間,被告邱楊秀鳳幾乎每日到場監工,足見被告邱瓊慧、邱楊秀鳳2人均為本件承攬契約之定作人,應連帶給付工程款,被告邱楊秀鳳辯稱其無庸支付工程款,洵非可採。
(三)被告抗辯其得就系爭工程瑕疵部分對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並據此主張與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抵銷,雖經鑑定報告認定系爭工程有附表所示瑕疵,所需修繕費用為373,500元,然附表編號1「一樓、夾層批土未上油漆」,鑑定報告認為修復費用為25,000元過高;
編號2「夾層臥室馬桶坐墊及馬桶蓋脫落」,修復費用只需4、500元,鑑定報告認為修復費用1,500元過高;
編號4「夾層木質地板破洞、間隙太大」,只要5,000元即可修復完成,鑑定報告認為修復費用25,000元過高;
編號7「一樓樓梯斜的,未水平平整」,系爭房屋為毛胚屋,樓梯本不平整,並原告施工所致,且鑑定報告認為重作費用55,000元過高;
編號10「一樓廚具櫃木材未密合,膠未處理」,踢腳板材料只有50元,加上工資也不到1,000元,鑑定報告認定修復費用6,000元過高;
編號12「每一間的門、開關面太大,沒有確認鎖槽與門鎖相對位置而出現間隙」,系爭房屋有6個鎖、每個鎖才450至500元,鑑定報告認為修復費用1萬元過高;
編號25「夾層浴室壁磚打孔未換新的」,是經過被告同意才在該處鑽孔,修飾補孔之費用應由兩造各吸收一半;
編號26「廁所磁磚間隙未對齊」,貼磁磚不可能會剛好對齊,並非瑕疵;
編號27「大部分開關、插座未對齊牆壁或縫隙太大」,原告只是按照系爭房屋原本的插座刷油漆,該部分不應由其負責;
編號32「一樓壁紙、地磚間隙過大」,就算別的師傅來貼也會貼成這樣,並非瑕疵;
編號33「一樓廚房鋁門窗與牆面膠未打好,雨水會滲進」,修復費用5,000元即已足夠,鑑定報告認為修復費用約25,000元不合理;
編號39「木作毛邊未除」,該部分為鞋櫃透氣孔,蓋上之後就看不到毛邊未除,並非瑕疵;
編號42「壁做牆面間隙過大且油漆不平整」,是因為系爭房屋水泥本身就不平整,並非原告施工所致;
編號43「釘子螺絲孔未補」,是在推拉門的軌道內看不到,並非瑕疵。
(四)爰依兩造承攬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36,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與被告邱瓊慧於104 年3 月4 日簽訂契約書,約定由原告承攬系爭房屋之室內裝潢設計施工,系爭工程之承攬契約存在於原告與被告邱瓊慧之間,承攬範圍包括104年3月3日、同年4月9日、5月12日、7月27日、9月3日估價單所載項目,總工程款為256萬6,780元,被告邱瓊慧已於簽約時給付定金60萬元,又分別於104年4月22日、同年5月20日、同年7月29日匯款50萬元、48萬2千元、50萬元至原告指定帳戶,共計已給付工程款208萬2千元(計算式:60萬元+50萬元+48萬2千元+50萬元=208萬2千元),系爭工程之契約當事人為原告與被告邱瓊慧。
而被告邱楊秀鳳為被告邱瓊慧之母親,在施工過程中固曾受被告邱瓊慧委託至現場查看及代為支付工程款,惟被告邱楊秀鳳並非承攬契約之當事人,系爭工程於104年9月8日完工後,原告未與被告邱瓊慧進行驗收,卻逕自要求被告邱楊秀鳳在原告自行記載「尾款474,000元應於104年10月12日給付完畢」等文字之契約書上簽名,被告邱瓊慧事後得知後,向原告表示被告邱楊秀鳳並非契約當事人,原告因而將被告邱楊秀鳳於104年9月8日簽名之契約書撕毀,原告自不得據此主張被告邱楊秀鳳為系爭工程承攬契約之當事人,被告邱楊秀鳳不負給付工程款之義務。
(二)而依新竹縣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結果,104年3月3日估價單所載「主臥室電視牆+主臥小電視櫃懸空柚木」未施作部分應扣除工程款25,000元;
104年4月9日估價單所載「廚房烤箱」33,800元為重複工項,應予扣除;
104年5月12日估價單所載「聲寶冰箱」34,000元為重複工項,應予扣除;
104年5月12日估價單所載25萬元部分,原告自承未購買冰箱,已當庭同意扣除22,360元;
104年7月27日估價單所載「修改樓梯板、大理石桌面」部分應扣除重複工項27,200元;
104年7月27日估價單所載「湯匙、調根、夾具」、「廚餘桶」、「挖洞」、「廚房中島-棒棒爐下方五金拉籃」、「2樓桌面烤漆玻璃」部分未施作或短少,需扣除工程款14,133元,則扣除上開重複報價、未施作部分之工程款後,被告邱瓊慧尚未支付之工程尾款應為32萬8,287元(計算式:2,566,780-2,082,000-25,000-33,800-34,000-22,360-27,200-14,133=328,287)。
(三)又系爭工程於104年9月8日完工後,原告並未會同被告邱瓊慧驗收,被告邱瓊慧入住後始發現有附表所示瑕疵,經被告邱瓊慧要求原告進行修繕,原告曾經到場修繕三次均未修繕完畢,原告於104年10月18、21日到場修繕,離開時巧遇被告邱瓊慧友人謝國棟,雙方發生爭執,此後原告即拒絕修繕,被告邱瓊慧多次催告原告修繕瑕疵遭原告拒絕後,遂於104年10月22日前往新竹縣消保會陳情,原告仍拒絕修補瑕疵,並對被告邱楊秀鳳提起本院104年度竹北簡字第345號給付工程款訴訟(因未繳納鑑定費用而視為撤回),被告邱瓊慧於該案調解時仍多次向原告表示只要原告修繕瑕疵完畢,其一定會支付工程尾款,原告仍然斷然拒絕,經新竹縣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結果,附表所示瑕疵項目之修補費用為37萬3,500元,被告邱瓊慧既已多次催告,原告卻仍拒絕履行瑕疵修補義務,被告邱瓊慧自得依承攬之相關規定,請求原告償還修補之必要費用或請求減少報酬並請求損害賠償,則被告邱瓊慧就系爭工程瑕疵部分得請求原告賠償瑕疵修繕費用37萬3,500元,與原告得請求之工程尾款32萬8,287元抵銷後,被告邱瓊慧已無庸給付原告任何款項,則原告請求被告邱瓊慧給付工程款部分,為無理由。
(四)為此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原告承攬系爭房屋之室內裝潢工程,約定工程總價款為256萬6,780元,業於104年9月8日完工交屋。
(二)原告已收取工程款訂金60萬元,於104年4月22日收取工程款50 萬元,於104年5月20日收取工程款48萬2千元,於104年7月29日收股工程款50萬元,總計已收取工程款208萬2千元。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與原告締結系爭工程承攬契約之當事人除被告邱瓊慧外,是否有包含被告邱楊秀鳳?1、原告主張其承攬系爭房屋之室內裝潢工程,承攬範圍包括104年3月3日、同年4月9日、5月12日、7月27日、9月3日估價單所載項目,原告與被告邱瓊慧於104年3月4日簽立契約書,其上記載由原告承攬系爭房屋之室內裝潢設計施工;
而系爭工程於104年9月8日完工後,被告邱瓊慧之母即被告邱楊秀鳳有應原告要求在另一份契約書上簽名,其上記載「尾款474,000元於104年10月12日要付清」等文字,惟該張由被告邱楊秀鳳於104年9月8日簽名之契約書,嗣由原告應被告邱瓊慧要求而撕毀等情,業據提出契約書2份為證(見司促卷第3至4頁)。
而原告就系爭工程已收受工程款總計208萬2,000元,除簽約當時支付之60萬元訂金外,被告邱楊秀鳳之帳戶復於104年4月22日匯款50萬元、104年5月20日匯款48萬2,000元、104年7月29日匯款50萬元至原告指定帳戶等情,有渣打銀行交易傳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05至108頁),上情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屬實。
2、查系爭工程交由原告施作當時,係由被告邱瓊慧出面與原告接洽及簽約,施工期間被告邱瓊慧不在臺灣時,則由被告邱楊秀鳳在場監工及支付工程款,104年9月8日完工交屋當日下午,因被告邱瓊慧不在現場,原告係請被告邱楊秀鳳簽名確認其認為應支付之尾款金額及給付日期,其後因被告邱瓊慧爭執被告邱楊秀鳳簽名之效力,原告遂應被告邱瓊慧之要求,將上開經被告邱楊秀鳳於104年9月8日簽名之契約書撕毀等情,業據原告自承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至3頁、第91頁),被告邱瓊慧則陳稱:104年3月3日估價單是交給我,104年4月9日、104年5月12日估價單交給邱楊秀鳳,因為當時我出國不在,其他估價單都是交給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3頁);
除104年4月9日估價單是交給邱楊秀鳳以外,其他都是交給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8頁);
前面一、二個月我人不在台灣,確實請原告找我媽媽,但後來我回來,都是我在處理,是我找原告施作,部分工程款是我付的,只是我不在,委託媽媽做匯款動作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頁),可知原告承攬系爭房屋室內裝潢工程當時,係與被告邱瓊慧針對施作範圍及工程款等契約要素達成合意,104年3月4日當時亦係由被告邱瓊慧與原告簽立書面契約,承攬契約之當事人應係原告及被告邱瓊慧;
而被告邱瓊慧出國期間,雖有委請其母即被告邱楊秀鳳代為在現場監工及處理付款事宜,惟被告邱楊秀鳳僅係基於代理被告邱瓊慧處理事務之意思為之,非得據此認定系爭工程承攬契約之當事人有包含被告邱楊秀鳳。
至104年9月8日完工後,原告雖因被告邱瓊慧不在現場,有請被告邱楊秀鳳在記載尾款金額、付款期限之契約書上簽名,惟原告已明確自承被告邱楊秀鳳於當日簽名之書面並非另一契約,僅係用以確認尾款金額及付清期限等情(見本院卷二第118頁),是被告邱楊秀鳳縱使在完工後有在載有尾款金額、付款金額之書面上簽字,亦不因此成為承攬契約之當事人;
況被告邱楊秀鳳於該書面簽名後,被告邱瓊慧因認有未依約施作及瑕疵部分,而不承認該原告自行計算之尾款金額,原告亦已應被告邱瓊慧之要求撕毀上開載有尾款金額、付款期限之書面,已如上述,難認原告與被告邱楊秀鳳間有達成由被告邱楊秀鳳在上開期限內支付上開金額之合意。
此外,原告就其主張系爭工程承攬契約之定作人除被告邱瓊慧外、尚包含被告邱楊秀鳳一情,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為其佐證,則其請求被告邱楊秀鳳連帶給付系爭工程之工程款,洵非可採。
(二)原告就本件室內裝潢工程尚得請求之工程款金額為何?1、原告主張其所承作系爭房屋室內裝修工程,承攬範圍係104年3月13日、4月9日、5月12日、7月27日、9月3日估價單所載項目,金額共計為256萬6,780元等情,有上開估價單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104頁、卷二第18至25頁、第129至136頁),上情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又104年5月12日估價單所列25萬元,有將原告代為購買聲寶牌冰箱之金額列入估價範圍,惟因被告邱瓊慧表示友人將贈送國際牌電冰箱,不需要再購買冰箱,故實際上原告並無支出代為購買聲寶牌冰箱之費用,原告因而於107年11月26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同意扣除購買冰箱費用22,360元(見本院卷二第237頁) ;
而104年7月27日估價單記載之「電冰箱價差(國際5000公升自動製冰)」34,000元,經原告表示該項估價係聲寶牌冰箱與國際牌冰箱之價差34,000元(見本院卷二第147頁),然國際牌冰箱實際上並非原告所購買,自無補足價差34,000元可言,是有關原告並未代為購買冰箱惟仍納入估價範圍之56,360元(計算式:22,360+34,000=56,360),自應由上開估價範圍內扣除。
2、有關上開估價單所載其餘項目是否有施作完成,經本院囑託新竹縣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結果,104年3月3日估價單所載「主臥室電視牆+主臥小電視櫃懸空柚木」未施作部分應扣除工程款25,000元;
104年4月9日估價單所載「廚房烤箱」33,800元為重複工項,應予扣除;
104年7月27日估價單所載「修改樓梯板、大理石桌面」部分應扣除重複工項27,200元;
104年7月27日估價單所載「湯匙、調根、夾具」、「廚餘桶」、「挖洞」、「廚房中島-棒棒爐下方五金拉籃」、「2樓桌面烤漆玻璃」部分未施作或短少,需扣除工程款14,133元,有該鑑定報告在卷可參,則上開重複報價、未施作部分之工程款共計100,133元(計算式:25,000+33,800+27,200+14,133=100,133),亦應自總工程款內扣除。
3、基上,原告就系爭工程所出具估價單所載金額256萬6,780元,扣除上開未施作及重複估價部分56,360元、100,133元後,被告邱瓊慧就系爭工程應支付之總工程款應為241萬287元(計算式:2,566,780-56,360-100,133=2,410,287),扣除前已支付之工程款208萬2,000元後,原告主張其尚得請求工程款328,287元,應屬有據。
(三)本件裝修工程是否有附表所示瑕疵?被告邱瓊慧得否以原告應賠償之瑕疵修補費用主張與上開工程款抵銷?1、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3條第1、2項、第4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抗辯系爭房屋室內裝潢工程已施作部分有附表所示瑕疵等情,業據提出瑕疵照片為證(本院卷一第13至103頁),經本院囑託新竹縣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結果,確實有附表所示之瑕疵,瑕疵修補費用共計為37萬3,500元,有鑑定報告在卷可參,則被告抗辯系爭房屋室內裝潢工程已施作部分,確實有附表所示之瑕疵,且所需修補費用為37萬3,500元等節,洵屬有據。
2、而系爭工程於104年9月8日完工交屋後,被告邱瓊慧即已向原告表示有附表所示瑕疵,並多次要求原告前往系爭房屋查看及修補瑕疵,原告應被告邱瓊慧之要求,於104年10月18日、21日前往系爭房屋修補瑕疵時,因與被告邱瓊慧之友人謝國棟意見不合而發生衝突,原告有向謝國棟提起刑事告訴,此後原告即未再就系爭房屋進行瑕疵修補,被告邱瓊慧因而於104年10月22日向新竹縣政府提起消費爭議申訴,惟仍未能達成共識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35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5年度偵字第351號不起訴處分書、新竹縣政府104年10月27日府產商字第1040171221號函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15頁、卷二第50頁、第67頁),足見在本件訴訟繫屬之前,被告邱瓊慧確實有多次催告原告修補瑕疵,惟原告迄未修補瑕疵完成,揆諸上揭說明,被告邱瓊慧抗辯其得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原告就附表所示瑕疵賠償修補費用37萬3,500元,應屬有據。
至原告主張其係因遭被告邱瓊慧拒絕而無法修補瑕疵乙情,未據其舉證以實其說,且無論原告與謝國棟之間有何糾紛或刑事爭訟存在,均與原告對被告邱瓊慧應負之瑕疵修補義務無關,自無從以此解免其瑕疵修補之義務。
3、原告復主張附表編號3、23所示未先批土導致油漆不平整、編號7所示未先批土導致樓梯不平整、編號42所示未先批土壁做牆面間隙過大等瑕疵,其未先批土係因系爭房屋為毛坯屋,在雙方未特別約定先批土之情況下,原告僅需依照毛批屋之現況施作,無須胚土等情,惟依室內裝潢專業技術準則,承包商需依照業主所委託內容條約執行履約施作,有關附表所示牆面、樓梯不平整或有高低差,必須依工程會施工基準法則,完成牆面批土或泥沙漿補平其凹凸面或樓梯有高低差之不良處,此有新竹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108年10月30日竹縣室祥字第108021號函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90頁),堪認依一般室內裝修工程施工法則,承包商必須先完成牆面批土及補平凹凸、高地落差後再行施作,原告主張依一般施工法則其無庸先批土即可施作乙情,顯非可採。
原告復主張附表編號4、9、10、12、33、37、38所載項目均為合於工法之容許誤差,編號2、19係被告嗣後使用不當所致,編號5、36、44不影響外觀及功能,編號26、27均係按現況施作,非屬瑕疵等情,惟經鑑定機關明確認定上開項目均屬施工品質及技術不良造成之瑕疵,有上開鑑定報告可參,自不能單憑原告單方說詞,即認為可容許而非屬瑕疵。
另原告主張附表編號25所示夾層浴室壁磚打孔係應被告要求所為一情,縱屬為真,惟鑑定報告已明確認定一般施工工法,原告針對開孔洞本須進行表面補孔修飾,原告自不能拒絕就該孔洞進行修補。
至原告主張鑑定結果有關附表所示瑕疵修補費用過高部分,未據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自難憑採。
4、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34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就系爭工程尚得請求被告邱瓊慧支付工程款為32萬8,287元,被告邱瓊慧就附表所示瑕疵部分,則得請求原告賠償修補費用37萬3,500元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述,則雙方互負債務,均屬金錢之給付,且均屆清償期,性質上並非不得抵銷之債,是被告抗辯兩者互為抵銷後,其已無庸支付原告工程款一節,應屬有據,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及遲延利息,則屬無據,無從准許。
五、綜上所述,本件承攬契約之當事人為原告及被告邱瓊慧,被告邱楊秀鳳非契約當事人,原告對被告邱瓊慧就系爭工程尚得請求工程款32萬8,287元,與被告邱瓊慧就附表所示瑕疵得請求原告賠償之瑕疵修補費用37萬3,500元相互抵銷後,原告已無餘款得向被告邱瓊慧請求。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工程款436,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附表
┌─┬─────────┬───┬──────────┬─────────────────┐
│編│ 被告主張瑕疵項目 │照片編│原告對於瑕疵之抗辯 │ 鑑定報告結論 │
│號│ │號 │ │ │
├─┼─────────┼───┼──────────┼─────────────────┤
│1 │一樓、夾層處批土後│1-13 │不爭執有瑕疵,但遭被│1.批土施工不良後未上油漆,工程粗糙│
│ │未上油漆 │ │告拒絕修繕,且此僅為│ 瑕疵。 │
│ │ │ │局部瑕疵,每坪僅需 │2.施工品質不良造成,屬施工瑕疵需重│
│ │ │ │600元,鑑定報告認定 │ 作。 │
│ │ │ │之修繕費用過高。 │3.修繕費用約25,000元。 │
├─┼─────────┼───┼──────────┼─────────────────┤
│2 │夾層臥室馬桶坐墊及│14-16 │裝設後可正常使用,係│1.施工固定未牢固,造成螺絲鬆脫斷裂│
│ │桶蓋脫落 │ │嗣後因被告不當使用所│ 。 │
│ │ │ │致,且馬桶蓋為耗材,│2.施工品質不良造成,屬施工瑕疵,屋│
│ │ │ │市價僅有400至500元,│ 主已自行更換修繕。 │
│ │ │ │鑑定報告估價過高。 │3.修繕費用約1,500元。 │
├─┼─────────┼───┼──────────┼─────────────────┤
│3 │一樓、夾層牆面不平│17-38 │系爭房屋為毛胚屋,且│1.縫隙未施作AB膠補縫與貼不織布網作│
│ │整(未批土) │ │兩造未約定必須先批土│ 底層料。 │
│ │ │ │再上油漆,原告僅能按│2.屬施工瑕疵,需重作修繕。 │
│ │ │ │現況施作,且此瑕疵僅│3.修繕費用約10,000元。 │
│ │ │ │填補矽膠即可修復,鑑│ │
│ │ │ │定報告估價過高。 │ │
├─┼─────────┼───┼──────────┼─────────────────┤
│4 │夾層木質地板破洞,│39-46 │預留熱脹冷縮空間之伸│1.施工品質與技術不良造成縫隙。 │
│ │間隙太大 │ │縮縫隙,係合於工法之│2.屬施工瑕疵,需重作修繕。 │
│ │ │ │容許誤差,非瑕疵,且│3.修繕更新費用約25,000元。 │
│ │ │ │此部分至多僅需更換5 │ │
│ │ │ │片即可,以市價連工帶│ │
│ │ │ │料每片約2,000元,至 │ │
│ │ │ │多僅需10,000元即可修│ │
│ │ │ │復。 │ │
├─┼─────────┼───┼──────────┼─────────────────┤
│5 │一樓客廳旁牆面拔釘│47-58 │係應被告要求拔釘,且│1.屬施工瑕疵,施工後未作表面修飾補│
│ │後未修復 │ │拔釘位置在溝槽內,不│ 孔(縫隙)。 │
│ │ │ │會影響外觀與功能,且│2.需重作修繕。 │
│ │ │ │此為小瑕疵,鑑定報告│3.修繕費用約6,000元。 │
│ │ │ │估價過高。 │ │
├─┼─────────┼───┼──────────┼─────────────────┤
│6 │一樓菱形鏡未對齊或│59-61 │此部分請款時未向被告│1.施工品質與技術不良造成縫隙(施工│
│ │翹起,間隙過大 │ │請領工資,願捨棄材料│ 前,未作底料高度整平或菱形角度放│
│ │ │ │費12,300元,不應由原│ 樣)。 │
│ │ │ │告負責修繕。 │2.屬施工瑕疵,需重作修繕。 │
│ │ │ │ │3.修繕費用約20,000元。 │
├─┼─────────┼───┼──────────┼─────────────────┤
│7 │一樓樓梯斜的,未水│62-63 │系爭房屋為毛胚屋,只│1.施工品質與技術不良造成兩端高低落│
│ │平平整 │ │要依現況施作即可,且│ 差大(施工前,未作平均值之底料高│
│ │ │ │原告就更換樓梯板之報│ 度調整)。 │
│ │ │ │價為8,000元、染柚木 │2.屬施工瑕疵,需重作修繕。 │
│ │ │ │原則之報價為4,800元 │3.樓梯修繕更新重作費用約55,000元。│
│ │ │ │,鑑定報告估價過高。│ │
├─┼─────────┼───┼──────────┼─────────────────┤
│8 │夾層木質地板間隙過│64-71 │同編號4。 │與編號4相同夾層。 │
│ │大,膠未平整或未填│ │ │ │
│ │入 │ │ │ │
├─┼─────────┼───┼──────────┼─────────────────┤
│9 │夾層主臥室浴缸未黏│72-75 │合於工法之容許誤差。│1.施工品質與技術不良造成縫隙。 │
│ │接好,有縫隙 │ │ │2.屬施工瑕疵,需重作修繕。 │
│ │ │ │ │3.修繕費用約3,000元。 │
├─┼─────────┼───┼──────────┼─────────────────┤
│10│一樓廚具櫃木材未密│76-78 │合於工法之容許誤差,│1.施工品質與技術不良造成縫隙(丈量│
│ │合,未處理膠 │ │且修繕所需材料僅150 │ 尺度與未上黏膠)。 │
│ │ │ │元。 │2.屬施工瑕疵,需重作修繕。 │
│ │ │ │ │3.修繕更新費用約6,000元。 │
├─┼─────────┼───┼──────────┼─────────────────┤
│11│主臥室到更衣室的木│79 │無法確認是否為完工時│1.施工品質技術不良造成縫隙(丈量尺│
│ │作門間隙過大且無法│ │之情狀,且修繕連工帶│ 度)。 │
│ │正常使用 │ │料僅需15,000元。 │2.屬施工瑕疵,需重作修繕。 │
│ │ │ │ │3.修繕更新費用約15,000元。 │
├─┼─────────┼───┼──────────┼─────────────────┤
│12│每一間門開關面太大│80 │合於工法之容許誤差,│1.施工品質技術不良造成縫隙(鑽孔定│
│ │,沒有確認鎖槽與門│ │且換鎖即可修復,每扇│ 位尺度不準確)。 │
│ │鎖裝置相對位置而出│ │門連工帶料至多500元 │2.屬施工瑕疵,需重作修繕。 │
│ │現間隙 │ │,縱使六扇門均更換亦│3.修繕更新費用約10,000元。 │
│ │ │ │僅需3,000元。 │ │
├─┼─────────┼───┼──────────┼─────────────────┤
│13│一樓天花板不平整 │81 │不爭執有瑕疵,但要修│1.凹凸面批土施工平整度未補足。 │
│ │ │ │繕時遭被告拒絕,且瑕│2.屬施工瑕疵,需重作修繕。 │
│ │ │ │疵面積不足一坪,每坪│3.修繕更新費用約12,000元。 │
│ │ │ │修繕費用至多1,000元 │ │
│ │ │ │。 │ │
├─┼─────────┼───┼──────────┼─────────────────┤
│14│夾層主臥室洗手台下│82 │已無漏水,被告已刪除│已無漏水,刪除。 │
│ │漏水 │ │。 │ │
├─┼─────────┼───┼──────────┼─────────────────┤
│15│一樓天花板夾層間隙│83-85 │不爭執有瑕疵,但要修│1.施工品質技術不良造成縫隙。 │
│ │過大 │ │繕時遭被告拒絕,且此│2.屬施工瑕疵,需重作修繕。 │
│ │ │ │瑕疵僅填補矽膠即可,│3.修繕更新費用約6,000元。 │
│ │ │ │連工帶料至多200元即 │ │
│ │ │ │可修復。 │ │
├─┼─────────┼───┼──────────┼─────────────────┤
│16│一樓玄關文化石貼工│86-87 │不爭執有瑕疵,但修繕│1.施工品質技術不良造成脫落。 │
│ │不齊 │ │材料50元、工資2,000 │2.屬施工瑕疵,需重作修繕。 │
│ │ │ │元即可修復。 │3.修繕更新費用約8,000元。 │
├─┼─────────┼───┼──────────┼─────────────────┤
│17│夾層電視櫃釘子露出│88-89 │不爭執有瑕疵。 │1.施工品質技術不良造成出釘頭。 │
│ │ │ │ │2.屬施工瑕疵,需重作修繕。 │
│ │ │ │ │3.修繕更新費用約3,000元。 │
├─┼─────────┼───┼──────────┼─────────────────┤
│18│夾層廚房門釘子外露│90 │不爭執有瑕疵,但連工│1.施工品質技術不良造成出釘頭。 │
│ │ │ │帶料僅需1,000元即可 │2.屬施工瑕疵,需重作修繕。 │
│ │ │ │修復。 │3.修繕更新費用約3,000元。 │
├─┼─────────┼───┼──────────┼─────────────────┤
│19│所有門把有間隙 │91-93 │被告其後使用門把不當│併入編號12。 │
│ │ │ │所致。 │ │
├─┼─────────┼───┼──────────┼─────────────────┤
│20│往夾層樓梯未打膠或│94-96 │不爭執有瑕疵。 │與編號7相同樓梯。 │
│ │未打好 │ │ │ │
├─┼─────────┼───┼──────────┼─────────────────┤
│21│往夾層樓梯地板高低│97 │同編號7。 │與編號7相同。 │
│ │差 │ │ │ │
├─┼─────────┼───┼──────────┼─────────────────┤
│22│一樓廚房樹皮膠未除│98 │不爭執有瑕疵,但連工│1.屬施工瑕疵,施工前未作表面砂磨除│
│ │盡 │ │帶料修繕僅需2,000元 │ 盡。 │
│ │ │ │。 │2.需重作修繕。 │
│ │ │ │ │3.修繕更新費用約3,500元。 │
├─┼─────────┼───┼──────────┼─────────────────┤
│23│牆壁龜裂 │99-100│系爭房屋為毛坯屋,原│與編號1相同。 │
│ │ │ │告係按現況施作。 │ │
├─┼─────────┼───┼──────────┼─────────────────┤
│24│一樓廚房上下櫃間隙│101 │無法確認為施工完成時│1.施工品質技術不良造成縫隙(丈量尺│
│ │過大 │-102 │之情況,且此僅須簡易│ 度)。 │
│ │ │ │手動調整即可,無須另│2.屬施工瑕疵,需重作修繕。 │
│ │ │ │雇工修繕,縱使雇工修│3.修繕更新費用約20,000元。 │
│ │ │ │繕一天工資2,000元即 │ │
│ │ │ │可。 │ │
├─┼─────────┼───┼──────────┼─────────────────┤
│25│夾層浴室壁磚打孔未│103 │施工前原告已告知若依│1.屬施工瑕疵,施工後未作表面修飾補│
│ │換新的 │ │被告指示在浴室左方牆│ 孔修飾。 │
│ │ │ │面設置鐵架,將造成乾│2.需重作修繕。 │
│ │ │ │濕分離的玻璃門開啟時│3.修繕更新費用約8,000元。 │
│ │ │ │會碰撞毛巾架,被告表│ │
│ │ │ │示不在意,原告才會在│ │
│ │ │ │該處設置鐵架,其後被│ │
│ │ │ │告又表示因碰撞毛巾架│ │
│ │ │ │之問題要求原告拆除鐵│ │
│ │ │ │架,原告已告知如果拆│ │
│ │ │ │除鐵架會留下孔痕,此│ │
│ │ │ │瑕疵並非原告造成。 │ │
├─┼─────────┼───┼──────────┼─────────────────┤
│26│廁所磁磚間隙未對齊│104- │牆面磁磚為建商所施作│1.屬施工瑕疵,施工中未注意對齊壁磚│
│ │ │105 │,地面磁磚材料為被告│ 溝縫。 │
│ │ │ │提供,原告只有幫忙貼│2.需重作修繕。 │
│ │ │ │磁磚,願捨棄貼地面磁│3.修繕更新費用約15,000元。 │
│ │ │ │磚之工資3,000元,鑑 │ │
│ │ │ │定報告估價過高。 │ │
├─┼─────────┼───┼──────────┼─────────────────┤
│27│大部分開關插座未對│106- │兩造未約定牆面必須修│1.屬施工瑕疵,開關、插座底盒埋入深│
│ │齊牆壁或縫隙太大 │107 │整平順,原告係按現況│ 度不足,造成面板施工中未貼緊壁面│
│ │ │ │施作,並非原告施作導│ 。 │
│ │ │ │致之瑕疵。 │2.需重作修繕。 │
│ │ │ │ │3.修繕更新費用約6,000元。 │
├─┼─────────┼───┼──────────┼─────────────────┤
│28│一樓玄關樹皮翹起,│108 │不爭執有瑕疵,但原告│1.屬施工瑕疵,實木皮翹起或剝落屬施│
│ │玄關、廚房樹皮剝落│-114 │欲修繕時遭被告拒絕。│ 工中底膠用量不均、不足或快速乾燥│
│ │ │ │ │ 造成。 │
│ │ │ │ │2.需重作修繕。 │
│ │ │ │ │3.修繕更新費用約3,500元。 │
├─┼─────────┼───┼──────────┼─────────────────┤
│29│一樓木作牆面拔釘未│115 │無法確認是否為完工時│與編號5相同。 │
│ │補樹皮 │ │之情況。 │ │
├─┼─────────┼───┼──────────┼─────────────────┤
│30│主臥室床頭板樹皮未│116- │無法確認完工時是否有│1.屬施工瑕疵,施工前未作底板砂磨整│
│ │貼平整 │118 │瑕疵。 │ 平後再貼黏面材實木皮。 │
│ │ │ │ │2.需重作修繕。 │
│ │ │ │ │3.修繕更新費用約3,500元。 │
├─┼─────────┼───┼──────────┼─────────────────┤
│31│木皮上油漆未清 │119 │不爭執有瑕疵。 │1.屬施工瑕疵,施工中未作表面砂磨除│
│ │ │ │ │ 盡。 │
│ │ │ │ │2.需重作修繕。 │
│ │ │ │ │3.修繕更新費用約3,000元。 │
├─┼─────────┼───┼──────────┼─────────────────┤
│32│一樓壁紙、地磚間隙│120 │無法確認是否為完工時│1.屬施工瑕疵,地磚施工中尺寸丈量切│
│ │過大 │-122 │之情狀,且角落細微處│ 割未準確造成。 │
│ │ │ │乃工法上無法施作,並│2.需重作修繕。 │
│ │ │ │非瑕疵。 │3.修繕更新費用約10,000元。 │
├─┼─────────┼───┼──────────┼─────────────────┤
│33│一樓廚房鋁門窗與牆│123- │合於工法之容許誤差,│1.屬施工瑕疵,窗框水泥砂漿崁縫與施│
│ │面膠未打好,雨水會│126 │且此瑕疵僅填補矽膠即│ 打矽利康作止水未飽滿。 │
│ │滲進 │ │可,連工帶料僅3,000 │2.需重作修繕。 │
│ │ │ │元即可修繕。 │3.修繕更新費用約25,000元。 │
├─┼─────────┼───┼──────────┼─────────────────┤
│34│地磚牆面間隙過大,│127- │不爭執有瑕疵,但此瑕│1.屬施工瑕疵,地磚施工中尺寸丈量切│
│ │膠面剝落 │131 │疵僅填補矽膠即可,連│ 割未準確造成。 │
│ │ │ │工帶料僅3,000元即可 │2.需重作修繕。 │
│ │ │ │修繕。 │3.修繕費用約20,000元。 │
├─┼─────────┼───┼──────────┼─────────────────┤
│35│刪除 │132 │刪除 │刪除 │
│ │ │-135 │ │ │
├─┼─────────┼───┼──────────┼─────────────────┤
│36│一樓木作裝潢損壞 │136 │黑色汙垢處為窗簾正常│與編號10相同。 │
│ │ │-139 │使用之必然結果,不影│ │
│ │ │ │響功能。 │ │
├─┼─────────┼───┼──────────┼─────────────────┤
│37│夾層主臥室床板不平│140 │合於工法之容許誤差,│1.屬施工瑕疵,床板底部骨架施工不平│
│ │整 │ │且修繕連工帶料僅需 │ 整造成兩塊面板鋪設凹凸不平。 │
│ │ │ │5,000元。 │2.需重作修繕。 │
│ │ │ │ │3.修繕更新費用約10,000元。 │
├─┼─────────┼───┼──────────┼─────────────────┤
│38│木作裝潢與牆面間隙│141 │合於工法之容許誤差,│1.屬施工瑕疵,木作牆板施工中尺寸丈│
│ │過大 │-144 │且此瑕疵僅填補矽膠即│ 量切割未準確造成。 │
│ │ │ │可,修繕連工帶料僅需│2.需重作修繕。 │
│ │ │ │3,000元。 │3.修繕更新費用約6,500元。 │
├─┼─────────┼───┼──────────┼─────────────────┤
│39│木作毛邊未除 │145 │不爭執有瑕疵,但透氣│1.屬施工瑕疵,施工中未作表面砂磨除│
│ │ │-147 │孔修繕連工帶料僅需50│ 盡。 │
│ │ │ │元。 │2.需重作修繕。 │
│ │ │ │ │3.修繕更新費用約1,000元。 │
├─┼─────────┼───┼──────────┼─────────────────┤
│40│樓梯未用一整塊 │148 │不爭執有瑕疵。 │與編號7相同。 │
├─┼─────────┼───┼──────────┼─────────────────┤
│41│批土不完整 │149 │無法確認是否為完工時│1.屬施工瑕疵,施工中表面批土砂磨未│
│ │ │ │之情況。 │ 除盡整平。 │
│ │ │ │ │2.需重作修繕。 │
│ │ │ │ │3.修繕更新費用約1,500元。 │
├─┼─────────┼───┼──────────┼─────────────────┤
│42│壁做牆面間隙過大且│150 │系爭房屋為毛胚屋,且│1.屬施工瑕疵,施工中表面批土砂磨未│
│ │油漆不平整 │ │兩造未約定必須先批土│ 除盡整平。 │
│ │ │ │再上漆,原告僅需依現│2.壁紙貼面未貼到牆角,需重作修繕。│
│ │ │ │況施作,且修繕連工帶│3.修繕更新費用約8,500元。 │
│ │ │ │料僅需4,500元。 │ │
├─┼─────────┼───┼──────────┼─────────────────┤
│43│釘子螺絲孔未補 │151- │無法確認是否為完工時│與編號18相同。 │
│ │ │155 │之情況。 │ │
│ │ │ │ │ │
├─┼─────────┼───┼──────────┼─────────────────┤
│44│玄關置鞋櫃門板未修│145 │該孔口正常使用時覆有│併入編號39。 │
│ │編 │-146 │一孔蓋,被告刻意摘下│ │
│ │ │ │孔蓋,並非瑕疵。 │ │
├─┼─────────┼───┼──────────┼─────────────────┤
│45│天花板與牆面銜接處│147 │無被告所指瑕疵。 │併入編號39。 │
│ │油漆未平整及裝飾木│ │ │ │
│ │條脫落 │ │ │ │
├─┼─────────┼───┼──────────┼─────────────────┤
│46│一、二樓全部木質地│卷二第│無被告所指瑕疵,且修│1.屬施工瑕疵,底部施工不平整造成面│
│ │板不平整 │70頁光│繕連工帶料僅需5,000 │ 板鋪設不平整。 │
│ │ │碟 │元。 │2.未施作自平水泥或作底板軟墊整平,│
│ │ │ │ │ 需重作修繕。 │
│ │ │ │ │3.本項修繕更衣間更新重作費用約 │
│ │ │ │ │ 2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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