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5,竹北簡,325,2017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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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紹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逕向本院(新竹縣○○市○○路0 段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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