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5,竹北簡更,1,20180307,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更字第1號
原 告 許詩貴
許詩俊即許光通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
被 告 許薛春桃
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律師
彭火炎律師
被 告 郭許桐妹即許鳳員之繼承人
梁許運妹即許鳳員之繼承人
廖許秀妹即許鳳員之繼承人
許鳳蘭即許鳳員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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