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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保潔及其他公同共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五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並查報上開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及陳報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資料,暨上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新竹縣竹北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全部公同共有人之年籍、姓名、住居所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起訴狀,並依補正之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上傳電子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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