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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瑞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998 元,應徵調解費1,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5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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