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王樹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金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3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