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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小字第134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訴訟代理人 葉佩芬
王宏文
被 告 高祥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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