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5,竹東小,134,2016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小字第134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訴訟代理人 葉佩芬
王宏文
被 告 高祥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