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5,竹東小,138,2016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小字第138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訴訟代理人 王宏文
訴訟代理人 葉佩芬
被 告 張秋蘭
訴訟代理人 彭清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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