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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小字第152號
反訴 原 告
即本訴被告 黃郁惠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健誠電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反訴原告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5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先核定為19,6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反訴原告聲明第二項記載「准反訴原告之訴求」,惟未具體敘明訴求之內容,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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