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5,竹東小調,115,2016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小調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訴訟代理人 王宏文
葉佩芬
聲請人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相對人田偉凱於聲請人起訴前即民國104 年10月29日過世,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二、本院已調閱相對人田偉凱相關資料,聲請人可聲請閱卷。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具狀更正或追加相對人。

逾期提出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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