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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救字第10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劉羣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秀英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77之18條規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竹北簡易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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