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5,竹東簡,110,201612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隆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韻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