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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7號
原 告 彭朋暄
陳華瑩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秀菊律師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新竹縣橫山鄉○村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徐木達、徐增榮、徐國次之年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其中有已死亡者,其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姓名、年籍及住居所,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到院。
並陳報上開之人若有死亡者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資料到院。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起訴狀,並依補正之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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