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5,竹東簡,82,2016110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麗雯即林麗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竹東簡字第82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竹東簡易庭於民國105 年8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交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1日通知命上訴人於通知送達5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5 年9 月26日送達上訴人;

嗣本院復於105 年10月7 日裁定,限令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5 年10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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