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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40號
原 告 詹國政
被 告 黃家俊
兼法定代理人 黃美華
被 告 葉月美
兼法定代理人 葉啟丞
訴訟代理人 許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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