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6,竹北勞簡,13,20171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余謦廷
被 告 千代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70 元,應繳調解聲請費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10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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