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6,竹北司簡聲,10,2017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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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司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沛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黃翠麗
相 對 人 飛騰無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中
上列聲請人沛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飛騰無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70號、105年度簡上字第141號判決確定,經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為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0元、4,470元,而訴訟費用經判決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7,450元(即計算式:2,980+4,470=7,450),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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