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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虹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盈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94元(計算式:70,000元-25,306 元=44,6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至上訴人於上訴聲明中擴張損害賠償請求之金額,惟其擴張是否適法,另應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予以審酌,併予敘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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