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6,竹北小,139,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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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139號
原 告 黃巧芬
被 告 鄒本書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82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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