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6,竹北小,21,201710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1號
反訴原告 金敬忠
訴訟代理人 陳藝云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陸佰玖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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