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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1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媛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冠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新竹縣○○市○○路0 段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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